特色與創新、安全性、運作品質、效率與成果
醫療照護機構、法人組織或政府機構
精進醫療品質、推動創新、提升病人照護成效、擴大國內與國際社會影響力
依年度申請公告辦理
所有申請檔案需於截止日前完成繳交
包含行政審查、書面審查、簡報審查及實地審查和評審團決審會議
公告「國家品質標章」與「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」審查結果;通過國家品質標章認證之機構須簽訂「國家品質標章使用授權約定書」,授權效期 1 年。
認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需提出續審申請,續審項目可同時申請角逐當年度「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」
為確保認證項目持續維持優良品質,自每年 7 月起辦理年度續審作業。申請機構須於授權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繳齊相關資料。
通過續審者,得延續「SNQ 國家品質標章」授權資格並參與相關推廣計畫。標章續授權期間為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。
醫療院所類、護理照護服務類、長照機構服務類及公益服務類,續審以連續三年為限(含參與續審及角逐)。三年期滿後,如須繼續使用標章,應依新件審查程序重新提出申請。
續審項目得同時申請角逐當年度「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」,其申請流程依當年度新件申請規定辦理。
未於期限內提出續審申請者,授權期滿後不得繼續使用「SNQ 國家品質標章」,且不得再提出續審申請。